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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体制VS区域性体制:国际贸易法治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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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至今,无论在促进世界贸易增长还是在推动国际贸易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因其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WTO法律制度创造性地发展了国际法,赋予传统上被视为“软法”的国际法以“牙齿”,实现了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理想,被誉为现代国际法皇冠上的一颗“明珠”。2778964但是,如此辉煌的成就并不能掩盖WTO在运行了二十多年后面临的当前困境:自2001年启动的、旨在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的21世纪“多哈回合”谈判已历经十余年,除了2013年在印尼巴厘岛勉强达成《贸易便利化协定》外,几无建树,农产品谈判、非农产品谈判、规则修订等绝大多数议题有始无终,多次陷入僵局,至今仍看不到任何成功之希望。

与WTO多边体制长期停滞不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些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双边贸易协定或地区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等区域性体制(亦称RTA体制)却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且发展势头强劲。2778965截至2015年1月8日,WTO成员通报的RTAs数量已达604项,已生效的就有398项,对WTO多边体制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强烈冲击。2778966

特别值得注意,目前正开展得如火如荼的、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和美、欧之间正在进行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TIP)等区域性体制谈判,无论在议题覆盖的广度上,还是在法律规则的复杂性、先进性方面均超过了WTO“多哈回合”谈判。作为世界第一大贸易体,中国现已与新西兰、瑞士、新加坡、韩国等达成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美之间和中欧之间的双边贸易与投资协定谈判目前正紧锣密鼓进行。与此同时,面对日益复杂的全球经济格局,中国适时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对外经济交往倡议,这一倡议涵盖亚洲、欧洲众多贸易伙伴,波及领域之广泛、涵盖内容之丰富,前所未有。世界其他地区,如南美洲地区、东南亚地区、非洲地区的区域性贸易和投资安排谈判风生水起,不甘落后。

可见,全球贸易领域已呈现WTO多边体制与区域性体制“一冷一热”的发展态势,后者对前者形成了显著的冲击和挑战,应如何看待这一态势?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化道路还能否在21世纪持续前行?区域性体制是否会将WTO多边体制送入坟墓,成为管理全球贸易的新模式?面对法律规则日益“碎片化”的困境,国际贸易法治该如何推进?

这些问题关乎全球经济治理的走向和国际贸易法治的前途,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者深入思考,并给予明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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