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作为国际公认的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国际仲裁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我国早在1986年就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并从1987年4月开始执行该公约,迄今已三十多年。我国法院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受理和执行机构,承担着正确解释与适用《纽约公约》的国际义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国各地相关法院严格依据《纽约公约》开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工作,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
应强调的是,正确解释与适用《纽约公约》、及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也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中资企业在外合法权益以及我国大量吸引外国投资的作用不可小觑。晚近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如Saipem v.Bangladesh,Romak v.Uzbekistan等)表明,一国有可能因其国内法院对《纽约公约》的非法解释而承担违反相关国际投资协定的国际责任。
为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支持国际仲裁事业发展,受到了国际上广泛好评。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意见明确指出:“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外国商事海事仲裁裁决……要探索完善撤销、不予执行我国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制度,统一司法尺度,支持仲裁发展。”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也先后表示支持仲裁制度改革、支持仲裁机构的创新发展,“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这一系列重要司法文件表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已充分意识到统一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尺度的重要性。那么,这些文件的实施效果如何?促进了我国法院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的哪些转变?本文通过对所能收集到的2015~2017年我国法院作出裁决的81个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实证研究,
截至2017年12月,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数据库共检索到81例案件,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15~2017年作出的9个针对下级法院关于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请示的批复,各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2017年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75例案件(由于其中有3个案件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案件是重复的,故未计算在收集的案件总数中)。在参照样本方面,共收集到35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之前作出的针对下级法院关于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请示的批复。
在收集到的81例案件研究样本中,从裁决结果来看,有3例案件被拒绝承认和执行,有4例案件因仲裁庭超裁被拒绝承认与执行超裁部分,有61例案件得到法院承认与(或)执行,8例案件因申请人撤诉而结案,1例案件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认证规定被驳回请求,1例案件被移送管辖,3例案件因管辖问题而被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上述数据充分表明,绝大多数外国仲裁裁决得到了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这是中国严格履行《纽约公约》所赋予的条约义务的有力证明。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考察我国法院对《纽约公约》赋予承认和执行地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运用情况。考虑到《纽约公约》第1条规定了《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纽约公约》第5条集中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地法院的审查权能,因而下文将通过案例来重点考察我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第1条和第5条的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