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对此项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出,人民法院在2018年工作中要“认真落实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和知识产权审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推进‘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2018年6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面向国内外正式发布,标志着《意见》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论证、深入研究,并在吸纳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具体方案,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商事法庭正式诞生!
“一带一路”倡议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着眼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实施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和逐步深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正是深刻把握时代背景、适应“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进程需求的时代产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必将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