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法释〔2015〕15号,以下简称《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15年7月15日公布,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批复》公布后,国内外仲裁界高度关注并给予了积极评价。为了更全面地理解和准确适用《批复》,本文拟对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以及相关条文内容的理解作一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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