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国家主导型发展与社会包容性
在线阅读 收藏

如何建设一个“为所有人的社会”(a society for all),在不同的政治体系和文化体系下有不同的阐释和实践方式。

中国的国家主导式发展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和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经过近一百年的努力奋斗和实践,中国已经形成了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并正在得到不断完善。在此背景下,中国的国家主导式发展具有(或者应该具有)哪些优势和特征?这个问题来源于笔者长期以来对中国乡村社会现代化进程和一些国际组织目前普遍流行的社会评估方法的思考。

从社会评估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具体项目的实施都可能对相关人群产生或多或少、或长或短的影响,并有可能导致该地区内部的经济、社会、文化形式或模式重构。因此,一个发展项目的选择、设计、实施和监测不仅要考虑经济、社会效益,还必须有效地管控项目潜在的社会、文化风险,并引导由此引起的一系列变迁朝着有利于当地群众的方向发展。而广泛的公众参与和授权被认为是提升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和规避各种风险的有效手段。这些发展和项目管理观念听起来很有道理,但在具体的实践、观察和研究过程中,笔者越来越感觉到不同的实践方式和观念之间的差异。比如,什么是项目的公众参与?项目影响人群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如何认定?如何有效地帮助那些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的个体或群体?来自不同政治、社会、文化背景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答案。一次偶然的机会,一位来自西方的社会咨询专家告诉笔者,有些专家总结出中国在实施有关少数民族的项目过程中公众参与和咨询存在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并问笔者对此有何看法。

第一,项目实施前没有通过正式筛选来确定项目区是否有人属于少数民族,以及项目实施是否会对这些少数民族产生影响。

第二,项目实施前不要求制定《少数民族发展计划》,或者通过社会影响评价确定项目可能对少数民族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需要采取哪些相应的措施来避免、减少或降低这些影响。

第三,项目实施前不要求在少数民族社区中开展正式咨询、协商活动,也没有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参与设计、实施、监测负面影响和提高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四,没有征集少数民族社区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虽然这些项目可能涉及搬迁、当地文化资源或知识的开发利用,或者说项目可能影响到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节日庆典或各种非物质资源。

这样一些观察结论显然带有非常突出的西方人的偏见,而且这些结论在语气上有些武断。从形式上看,这些结论貌似有一定道理,中国的发展项目确实没有要求专门“筛选是否有人属于少数民族”,也没有要求每一个项目必须专门制定一个“少数民族发展计划”,但由此认为中国的项目实施不要求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广泛咨询、征求老百姓意见、不专门考虑项目可能对少数民族带来的负面影响则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中国的民族识别早就确定了每一个人的民族身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再去确认每一个项目影响区人群的民族身份。其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的中国民族政策已经在民族权利、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等方面积累了很多有自身特色的经验,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指南。最后,中国有自己的公共参与和咨询方式,但不能因为它不符合西方理念就认为中国没有公共参与和咨询。

这件事给笔者带来了一系列启示和思考:中国式发展与西方理念中的发展在本质上有些什么区别?国家主导式的发展是否就意味着没有群众的参与?国家主导式发展是不是仅仅体现一种“国家视角”,受益人口只是被动接受发展的成果?

要回答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去倾听那些真正受发展项目影响的群众。一方面考察他们的愿望、诉求是如何被纳入国家主导式发展的,或者说,国家主导下的发展是如何较好地契合受益人日益增长的需求的。另一方面也感受国家主导式发展给他们生活带来的种种变化。因此,本书以非常独特的独龙江乡发展为案例,试图通过考察和分析国家对独龙江乡的大力扶持过程以及由此带来的乡村社会文化生活变化来展示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