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承包经营权,指出承包权虽然是通过承包合同设定的,但由于在承包期内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并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可以认定是民法上的一种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仅限于转包,而不能用来买卖、自由让渡或进行抵押,也不能成为继承权的客体,这种权利属于一种与地上权、役权等并列的新型用益物权;这种新型用益物权除了可以依据合同享有对发包人的违约责任请求权外,还可依据承包经营权本身享有对第三人的物上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
制度改革,土地制度,土地法
刘俊臣: 刘俊臣,论文发表时身份为吉林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干部,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