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人权的首要责任在于各个国家。所以,最有效地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制度与方法不得不考虑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 传统、行为规范和价值。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应该关心人权的遵守情况,但它不应当谋求把这些仅适合于某些国家的标准和制度强加给发展中国家或对它们施加这种影响。然而,任何国家都不应当利用主权来否定其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期待国际组织对此保持沉默。
刘楠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曾任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评审)法学组成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年刊》主编。1992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国际人权法,出版《国际海洋法》、《国际法》和《国际刑法问题研究》等专著,发表论文数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