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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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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通过认可权利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为用益物权体系所容纳,以设定经营权这一方式行使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导致现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类型的结构性整合、农地融资方式、农地使用权继承的结构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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