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明清时期的地权秩序表现为受制于国家政治权力的宏观地权秩序与乡土社会原生自发形成的微观地权秩序的二元结构;民间地权秩序以“业”为核心概念,以私人契约为工具,分化为永佃、一田二主等多样态的管业层级以及典卖、活卖等交易形态;诸地权交易类型以当前收益与未来收益两个维度构建起统一的交易链条与理论框架;明清时期地权秩序具有抽象和相对性观念、时间维度上的灵活性特征,不同于大陆法系以绝对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观念以及“所有权—他物权”结构。
制度改革,土地制度,土地法
汪洋: 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