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征收审批内部程序运作的技术性设置在实质上还具有对土地权利变动进行裁决的功能,征收审批的行为属性和功能属性理论上均要求引入正当程序;现行征收审批是由申请机关单方主宰信息的封闭决策过程,这导致审批机关缺乏第三方信息对报批材料进行验证;提高审批实效的要求呼唤引入正当程序作为信息传导机制,审批机关可利用拟被征收人表达异议或抗辩的信息弥补无法观测到申请机关行为的局限,增强对报批材料的核实能力。
制度改革,土地制度,土地法
刘国乾: 刘国乾,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现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