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研究土地发展权的知识源流和制度变迁过程,以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土地规划管制、征收补偿标准、公共利益等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土地规划管制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对土地发展权的干预和限制,而非土地发展权的来源。本文认为,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应当在尊重非国有土地发展权的基础上,通过“承认土地发展权+市场价格补偿+合理征税”和“承认土地发展权+规划管制+发展权市场化交易”两个机制来建立。
制度改革,土地制度,土地法
程雪阳: 程雪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