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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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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来看,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制度既是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合理利用土地的客观要求。本文认为,所谓“国家垄断经营”是指,可以有偿转让的只能是国有土地,而不能是所有的土地;只能是代表国家的市县人民政府才能有偿批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批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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