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集体土地概括国有化发生在城市化过程中,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具有不按土地征用制度进行并通过社区性质变更实现的特征。本文分析了集体土地国有化的原因,并提出以农民集体转制为公司、组织土地合作社以及组织土地基金会等方式建立土地法人所有制,以克服目前集体土地概括所有化过程中的缺陷。
制度改革,土地制度,土地法
陈甦: 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