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容易引发“入城”后集体土地如何归属的宪法难题。本文认为,基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民权益严重不利的事实和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则需要以人的市民化,尤其是农民的真正市民化为基础,来对《宪法》第10条第1款作出新的理解,即当某一个城市的公民(尤其是原来的农民)均得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权利时,该“入城”的集体土地才能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解释不仅可以避免修法,维护宪法权威,而且也有助于农民市民化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合乎宪法上国家所有的内在要求和历史使命。
制度改革,土地制度,土地法
黄忠: 黄忠,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