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财富不断积累,随之而来的离婚现象不断增多。从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相关数据可知:2013年办理离婚登记350.01万对,2014年办理离婚登记363.68万对,2015年办理离婚登记384.14万对,2016年办理离婚登记415.82万对,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437.40万对,2018年办理离婚登记446.08万对;2014年办理离婚登记同比增长3.91%,2015年办理离婚登记同比增长5.63%,2016年办理离婚登记同比增长8.25%,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同比增长5.19%,2018年办理离婚登记同比增长1.98%。71578933离婚现象增多也使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凸显出来。
《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分布零散且没有形成统一的确定规则,加之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范文件适用不统一,因此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有发生。通过查阅《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相关论文,可以总结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依据。第一,“用途论”规则,也有学者称之为“目的论”规则。根据1950年《婚姻法》第24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可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依据,1980年《婚姻法》第32条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一直沿用此依据并都有类似表述。第二,“合意制”规则,主要表现于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坚持“用途论”规则的基础上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意见》),其中第17条的规定71578934使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出现了两个认定标准,即“用途论”规则和“合意制”规则。《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第2款所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合意制”规则;第3款所列“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则为“用途论”规则。第三,“时间论”规则,该规则主要体现在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中,该规则为推定规则,其规定:无论举债方配偶是否同意或追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除了两项除外情形,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两项除外情形71578935基础上又增加了两项补充规定。至此,三种标准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或者推定的依据。三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或者推定依据导致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运用不同规则及法律条文规定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有学者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在“北大法宝”检索平台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关键词查询相关案例,在126份案例中有123份案例以“时间论”规则作为判案依据,仅有3份案例以“用途论”规则作为判案依据。同时,该学者通过在“法律文书裁判网”查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发现此类案件经过二审、再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比例高达35.6%。71578936较高的上诉率及再审率说明人们对法院的判决并不满意,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有效地实现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8〕2号”),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或者推定问题重新进行了规制,形成了新规则。该规则内容于2020年5月纳入《民法典》,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
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以“夫妻共同债务”为主题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有92篇核心期刊文章,比2017年之前的46篇,增加了一倍。71578937其中2018~2020年共有28篇。“北大法宝”平台中,2018~2019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期刊文章有8篇。
通过研读这些论文,针对目前学界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争论较多的议题做如下综述。
李洪祥: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民法学、婚姻法学、妇女法学。出版《我国民法典立法亲属法体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婚姻法律制度研究》(长春出版社,2000)等。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求是学刊》、《社会科学战线》、《江汉论坛》、《现代法学》、《当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政法论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主持完成教育部等社会科学研究项目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