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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缘起、法理依据、对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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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我国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其性质、范围、效力等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热点,对其是否应当写入立法也存有争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0条、第1064条,以及之前的“法释〔2018〕2号”被认为是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内涵的确认,还有《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也被普遍认为是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的雏形,除此之外,《婚姻法》以及诸多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也并没有“日常家事代理权”这种类似字样。可以说,我国立法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并未对该制度进行正面规定,本章将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立法、司法梳理,在此基础之上,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域外立法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再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历史脉络进行分析,在摸清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前世”“今生”的前提下,讨论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空间以及是否应当将其写入我国立法,以期对日常家事代理权有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较为系统全面的认识,这对我国立法也有所裨益。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明确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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