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基础,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基本存在于如下两个范畴。一个是“财产共同共有理论”,其试图把婚姻家庭的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区别开来,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夫妻共同债务),这种理论的核心是“财产共有、债务共担”。另一个是“法律行为理论”,其认为影响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最主要的是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存在共同意思时,举债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不存在共同意思时,举债行为为夫妻一方个人行为,后果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同时,在婚姻家庭领域为了补充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可能出现的不足,当这种行为带来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所负债务也应当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行为理论”已经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基础,而且《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规定明显表现出“法律行为理论”的特征。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上,两种理论比较,“法律行为理论”明显优于“财产共同共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