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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法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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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4条中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推定规则分为以下三种标准: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标准,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包含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和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标准,单方举债且债务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用途标准,债务人在夫妻单方举债时,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8〕2号”)的基础上修改继受,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与《法释〔2018〕2号》没有大的区别。追溯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1条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即“用途论”标准,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时间论”推定标准。可以看出《民法典》在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上对原有的“用途论”进行了修改,对“时间论”标准进行了改变,以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为首要认定标准,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认定标准和推定标准。规则的改变反映出价值选择以及法理逻辑的改变,探讨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法理逻辑可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推定范围、通过解释明确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以及清偿规则等,明确价值选择、发展方向,寻找现存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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