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部门法有着不同的基本原则,劳动法也存在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反映了劳动法的本质和特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它在劳动法中具有指导性、纲领性的立法宗旨,也是劳动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构成劳动法的“骨骼”,支撑着体系内的各个规范,赋予该等规范意义和功能。由于澳门并没有专门订立劳动法的一般规定,因此,也不存在成文法的针对整个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规范。所以,劳动法学者负有探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责任。
General Theory of Labor Law,On Labor Law,Macao
苏建峰: 现职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澳门大学法律翻译硕士、澳门法实务硕士课程主任;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警官培训课程导师,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澳门执业大律师。1997年于澳门大学获中葡翻译学士学位。2000~2012年就读于澳门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2004年起在澳门大学任教至今,主要教授债法、劳动法、亲属继承法。在《法律适用》《中国法律》《紫荆杂志》《澳门法学》《法学院学报》《澳门研究》等刊物上发表独著或合著论文三十多篇,并出版了《不当得利补充说研究》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