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只对侵犯子宫内生命罪规定了一种犯罪,即“堕胎罪”,此堕胎犯罪必须是未经孕妇同意而为其堕胎方能构成。但是,在澳门特别刑法中,还有一个与堕胎有关的犯罪,即由《规范自愿中断怀孕》(第59/95/M号法令)所规定的“经同意之堕胎罪”,此堕胎犯罪必须是经孕妇同意后为其堕胎方能构成。为了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澳门刑法中与堕胎相关的犯罪规定,本书将“经同意之堕胎罪”也纳入本章一并加以简单介绍。
赵国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澳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政府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专著主要有《刑事立法导论》《澳门刑法总论》《基本法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澳门刑法》《澳门刑法研究》《澳门刑法各论(上)》《澳门刑法研究(续)》,主编的著作主要有《澳门法律新论》(繁体字版,上中下册)《澳门法律新论(简体字版,上下卷)》《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澳门刑事法(实体法)研究》《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法律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