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侵犯财产权罪”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指侵犯了属于财产权范畴的债权方面的犯罪,如损害债权、蓄意破产、非蓄意破产、袒护债权人等犯罪,其性质就属于侵犯债权的犯罪;其他犯罪如扰乱竞买、赃物、物质上之帮助等犯罪虽与债权无直接关系,但也与物权发生关系,故亦可视为侵害财产权的犯罪。基于此,本文对侵犯财产权罪共规定了7个罪名,包括:损害债权罪、蓄意破产罪、非蓄意破产罪、袒护债权人罪、扰乱竞买罪、赃物罪以及物质上之帮助罪。
赵国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澳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政府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专著主要有《刑事立法导论》《澳门刑法总论》《基本法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澳门刑法》《澳门刑法研究》《澳门刑法各论(上)》《澳门刑法研究(续)》,主编的著作主要有《澳门法律新论》(繁体字版,上中下册)《澳门法律新论(简体字版,上下卷)》《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澳门刑事法(实体法)研究》《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法律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