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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与差异:“被遗忘权”在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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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社交网站和大数据的隐私担忧,欧盟经由判例和成文法双重保障确立“被遗忘权”规则,赋予信息主体以反悔权、删除权、个人信息自决权。在本土实践中,多项法律法规可视作“被遗忘权”的法律渊源,但从立法目的和实施前提看,其与欧盟以“被遗忘权”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实质相去甚远。从司法实践案例中可以发现,“被遗忘权”虽已在某种程度上进入我国司法领域,但其在地实践却呈现一定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前科消灭文化和制度的缺位、个人信息自决传统和法律保护的缺失、法官在判定一种新型权利时的保守态度、大数据产业成为国家战略的大局趋势,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释这种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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