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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视频监控证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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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视频监控证据》一书对视频监控证据这一新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重心是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问题。之所以将视频监控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作为研究的主题,是因为在实证调研中,我们发现这种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状况并不理想,与人们的心理预期有很大差距,未能充分发挥其证据价值和证明作用。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在证据运用方面缺少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因此,对视频监控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改善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状况是有较强的理论意义的。

目前的视频监控系统基本上都是数字化、半数字化的系统,因此视频监控证据的生成过程较为复杂,要经过证据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提取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可能会发生影响其客观性的因素。按照西方的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据分类方法,视频监控证据应划归为物证,因为将其作为物证更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对视频监控证据的调查程序。按照我国的法定证据分类,视频监控证据同时属于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对其进行审查判断要同时考虑到这两种证据的属性,根据这两类证据的审查判断要点进行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审查。

在对视频监控证据在诉讼中的实际使用情况的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数量较多,但涉及视频监控证据的案件数量却并不多,且在这些案件中视频监控证据用于诉讼证据的情况更少。视频监控证据的使用程序并无统一的规范,司法人员对视频监控证据的态度也较为矛盾。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视频监控证据的质量普遍较差;视频监控证据在诉讼中较少作为定案证据,而在侦查阶段作用较大;对于视频监控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究竟如何判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理指导。

对于视频监控证据来说,获得证据能力的必备要件是关联性、取证手段及程序的合法性、真实性的保障。这里所谓取证手段及程序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证程序和手段不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规范,不违反基本人类伦理。真实性保障是指只要证据自身的性质、取证规程能够基本上保障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不会直接产生虚假证据即可,至于这些证据到底是不是客观真实的,还要留待证明力审查判断之后才能决定。在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中,不仅包括具有直接关联性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还包括具有间接关联性的证据。在合法性问题中主要探讨了视频监控证据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比较英美法系的基础上,本书认为,在个人具有隐私信息、隐私空间的场所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所生成的视频监控证据,安装在公共场所、半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通过对私人场所的监控而获得的证据,安装在公共场所、半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利用遥感、追踪等功能对具体的人进行监控、观察、监听,或者利用数个视频监控系统组成接力式的追踪观察而获取的证据。这三类证据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其中侦查机关未经批准而安装或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获得的证据,是违反技术侦查规定的非法证据。对于这些证据,如果侵权程度较为严重,对司法公正构成危害,就应当排除。在视频监控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方面,主要从适用案件范围、取证方式、批准程序、实施范围几个方面对滥用视频监控技术侦查和违法搜查、扣押进行规制,在如上几个方面违反相应法律规定所获得的视频监控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是否需要排除,要根据其对司法公正的危害性和是否属于瑕疵证据来综合判断。在视频监控证据的真实性保障问题上,主要是证明:视频监控证据在生成过程、收集过程、保管链条几个环节中,均不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因素。对证据的真实性保障的证明可以采取推定、证人证言、鉴定、自认等方式进行。

对视频监控证据的证明力应主要从可靠性、完整性两个核心标准进行审查。可靠性是证据的真实程度,要从视频监控证据的生成环节、收集过程、流转过程几个方面证明没有其他影响其可靠性的因素存在,对可靠性的证明可以采取直接证明和推定两种方式。完整性是指视频监控证据本身的完整性与证据所依赖的监控系统的完整性。对视频监控证据本身的完整性主要审查是否存在对证据信息的非必要添加或删减;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完整性主要是审查在生成视频监控证据时,系统是否处于能够完整记录客观事实的状态。视频监控证据中的人像同一鉴定对于其证明力判定来说同样重要,在必要时要对人像同一进行鉴定。因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对视频监控证据进行篡改越来越容易,所以在实践中也常常需要对视频监控证据是否伪造进行鉴定。在认定视频监控证据的证明力时,因视频监控证据基本上都是以复制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基于其复制件与原件的高度一致性,要遵循证明力平等对待的原则,在审查复制程序的前提下正确评价其证明力。视频监控证据在定案的作用方面,要根据视频监控证据的证明内容不同而进行不同的处理,如果视频监控证据是优质证据,即仅依该证据就能够证明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就不必进行证据印证,如果不能证明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就需要补充其他证据,并且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才能最终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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