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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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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妇女、儿童权利的尊重程度与保障力度,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南非前总统、全球儿童运动领头人纳尔逊·曼德拉曾经说过:“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

现代社会推翻了传统社会中以父权为基础的观念,代之以代表着纯洁与潜能,作为未来与真理保证的儿童为信念基础。当未来变得不可预测的时候,人们总是将全部希望寄托在儿童身上。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毁灭的正是这种神圣化的希望和存在感,因此,施加在未成年人身上的罪行就是残暴行径的代表。正如国外学者所说:“对儿童的侵犯成了社会第一恐惧的东西,这是一种极端的暴力……一旦触及儿童,这难道不是犯下了滔天大罪?”

杀人、放火、抢劫等具有自体恶性质的一般性犯罪,破坏人类基本生存条件,违反人类基本生活准则,不论在任何时代、何种社会形态中都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较之于一般性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在挑战人类社会道德的底线和未来希望,威胁人类对于爱的良善坚守和寄予未来的存在与意义,因此,更应受到全世界的谴责、唾弃与严惩。

随着近年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持续严峻、危害性严重,未成年人的健康、快乐成长受到了巨大的威胁,也引发了社会民众的极大道德恐慌和愤怒。

一方面,受传统的贞洁观、“性禁忌”、“家丑不可外扬”社会心理以及缺乏完备的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强制报告制度等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黑数”极高;另一方面,各地法院的审理情况以及司法部门的相关数据表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程度超过民众的想象。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是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调查、认识、研究以及刑事政策的跟进远不能适应犯罪的发展。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价值取向不清晰,刑事政策应对策略错位,没有随着犯罪状况的发展变化而调整适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以下简称“一号建议”)于2018年10月19日发送到教育部,就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提出“刚性”检察建议。历史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建议”就发送给教育部,表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现实严峻性以及国家层面的极大关注。

我国历来重视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对此也采取了一系列对策与措施。但整体而言,当前我国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认识与应对仍处于对该问题从“有所认识”转向“开始重视”并着手解决问题阶段,处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体系全面构建的重要时期。因此,本书研究具有正当其时的现实意义与系统构建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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