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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积极刑事政策构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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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百年前,菲利就从犯罪社会学角度提出,犯罪预防“从犯罪的起源着手,通过完全间接的建立在心理学和社会学规律基础之上的手段,力求减少产生犯罪的生物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由于犯罪防治是一项庞大的综合性工程,绝非仅仅依靠单一的刑罚惩治就能控制,“要立足于刑事法治但绝非限于刑罚实践,不仅是打击,更要预防,并且预防犯罪不是仅靠刑罚的威慑,必须将传统的刑罚政策与现代社会政策相结合,在关注刑罚问题的同时,还要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

暴力侵害儿童问题专家皮涅罗教授在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中认为:“对儿童的所有暴力问题都是可以预防的。”在上述认识指导下,应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要树立预防优先观念,积极主动进行预防犯罪,刑罚惩治与犯罪人矫治并行、社会保障与被害人保护并重,还要完善社会政策,建立多元未成年人保护与监督体系,强化社会道德体系与社会支持系统,化解或阻止犯罪风险形成,通过积极刑事政策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体系中,如果说严厉刑事政策是控制犯罪的“捷径”,那么,积极刑事政策是预防犯罪的“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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