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思想家卢梭曾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所有的关怀。”中国儒家代表孔子也认为“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孟子的“食色,性也”更是尽人皆知。性权利是一种与人类生存与繁衍息息相关的权利,具有自然属性的一面并以此为基础。但同时,人作为社会人,还要受到文化、伦理、道德与经济、政治因素的约束,更具有社会属性本质性的一面。在天主教神学家眼中,男女性欲望的存在就是上帝因亚当与夏娃之罪而对人类的诅咒,每次的性行为与性欲望都是对人类始祖原罪的新的惩罚。而希腊先哲柏拉图则从不同角度谈论了同样的主题,承认人对于性有着强烈的欲望。对话篇章《法律》中认为,性是“以最疯狂的激情支配着男人的灵魂——繁衍子孙的欲火熊熊燃烧,支配着人类对破碎天性重新组合的疯狂潜意识”。但是,不能认为性仅仅是一种人类的原始冲动,正如法国著名学者米歇尔·福柯在《性经验史》中所言,“千万不要把性经验描述成本质上与一种竭力驯服它,而又往往无法完全控制它的权力毫无关系的一种桀骜不驯的倔强的冲动”,而认为性是权力关系中较为活跃、适用面广、最具变化性的要素,存在于“男人与女人之间、年轻人与老年人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神父与俗人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等关系中”,认为性不仅是权力关系中来往特别密集的通道与交集点,也是能够为权力关系提供连接的支撑点与连接点。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质就在于,是成年人利用不平等权力关系强加于未成年人身上的一种强制与剥削。
芬克霍尔教授曾告诫人们:“以为儿童性侵害现象罕见于某种文化的看法,通常是错误!即使采用最保守的统计估算,儿童性侵害的普遍率仍远远超出根据官方接到举报所推论出的数字。”时至今日,这个告诫仍然有效,世界各国依然必须面对严峻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现实。
经过几十年法治建设与发展,我国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认识与应对已经从对该问题的“有所认识”阶段转向“开始重视”阶段,并开始着手解决问题。现在正处于治理与应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时期,也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体系构建的重要阶段。因此,全面、客观、准确地认识当前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科学地分析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生成机制,明确以“未成年人优先”为价值取向,确立严厉刑事政策与积极刑事政策并重的犯罪应对策略,通过严厉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现象进一步蔓延与发展,运用积极刑事政策从根源上预防与抑制犯罪生成,构建由严厉刑事政策与积极刑事政策组成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社会现实意义。
“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不论从人类社会最基本族群延续的目的,还是作为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都将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我们做此努力不仅是为了现在这一世代,也是为了今后所有的世世代代。让每个儿童享有更美好的未来,这是一项最为崇高的使命。”因此,只有科学、有效地组织应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适合成长的世界”,给人类社会一个更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