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权设定因符合国家权力架构原则而具有正当性。随之带来的问题是,行政立法权行使是否具有正当性,理论上如何论证行政立法权行使正当性,实践中如何对行政立法权行使进行限制?
行政立法权,正当性,社会管理
郑继汤: 福建省德化县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法学博士,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海峡两岸关系法律问题和中央苏区法律制度等。曾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持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