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管理学角度来说,行政管理事务分为政府外部的社会公共行政管理事务和政府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对政府以外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如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海关、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称为外部公共事务。同时为维持自身组织活动、加强自身建设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实施管理,如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机构、监察机构、人事机构、事务机构、咨询机构为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权而进行的内部事务管理,称为内部行政事务。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自身也需要事务服务和生活服务。当政府所提供的服务用于自身的时候,就是机关事务。机关事务是指以人、财、物为基础,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和服务等的管理事项以及有关服务事项。如交通运输,在社会上的公共运输系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因其作为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履行,而属于社会公共行政管理事务,但当公共运输用于保障机关内部出行时,就变成公务用车,属于政府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再如保障性住房,社会上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放之于机关内部就有公务员保障房、周转房。机关事务的内部性是指为保障国家机构正常履行职能,在国家权力组织内部对特定的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的物质条件以及所附带的其他服务,区别于政府机构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它有别于市场标准的“内部性”,既具有内部事务作用于自身、间接服务于社会的特点,又具有为特定对象和特定内容提供服务保障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