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与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现实需要,这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从保障能源安全的法律价值考察,我国当前能源法律体系中存在能源基本法缺位、能源单行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化、相关主体职责不明、环境保护条款的缺失等问题;就能源合作的涉外法律机制现状来看,现行规范能源合作的国际条约和能源合作协议存在确立的能源合作机制协调性不足、多为政府间对话而未形成稳固长效的法律机制、能源合作专门性法律机制缺位等弊端。为应对现行能源安全保障法律机制的缺陷,应分别予以针对性矫正,包括从制定能源基本法、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权配置以减少职权行使中的缺位与错位、能源法与环境保护制度的衔接等方面完善国内能源法律体系,以及从探索能源合作基本协议、设立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执行机构、构建健全的能源合作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完善涉外能源法律机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