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变迁。主体的意志自由、行为自由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广泛个体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得以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条件。企业社会责任的变迁过程,是企业获得主体地位、行为自由和责任能力的历史过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在其发展框架下的企业发展具有特殊性,但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时空范围而言,民族地区企业发展更具有共同性,就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界定的自由与责任的范围内寻求自身作用的发挥。
民族地区,企业责任,社会责任,中国
刘玲: 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云南省高等学校民族团结进步理论与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智库研究员。主要从事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制研究。在《民族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黑龙江民族丛刊》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主要论文有《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实践研究》《制度环境视角下的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民族团结的地方立法保障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