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了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保障与救济,在社会治理中公众享有的参与权还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广泛认可时,其保障与救济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必要。首先,我国对于公众参与权的保障还不完善,社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权保障救济制度亟待建立健全,这应从事前保障、事中保障以及事后保障,即参与权的赋予保障、参与权的行使保障、公众参与的利益表达与反馈机制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其次,在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救济保障方面,相关争议主要包括社会公众间的争议以及社会公众与行政机关间的争议,后者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渠道获得权利救济,是本文讨论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