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振兴以来,区域法律合作机制正式建构并在运行的过程中不断提升,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东北区域法律合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立法、司法与执法方面的合作机制,逐步由松散型向紧密型,从事务性合作到制度性合作过渡。区域法律合作机制在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研究报告,东北地区,2013
刘星显: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地方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