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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性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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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家”的幽灵出现于洪荒历史的地平线,法律就成为人类用来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回顾人类文明的脚步,“在每一个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里面,都存在着我们称之为法律秩序的东西,即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当它由先民的氏族习惯中脱胎而出,并与道德准则、宗教戒律相伴而行,历经岁月洗礼,犹如一块粗砺的石头被艰难地雕凿,渐次显露出人工和智慧的痕迹。从此,法律就始终与人类的理性观念缠绕在一起。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法律逐渐从最初的暴力工具,发展成为一种包含着诸多价值判断、国家借以实现社会控制的理性技术。17、18世纪,受数学、力学等发展的影响而兴起于欧洲大陆的唯理论只承认理性的实在性,不承认感性的实在性,认为只有人性靠得住,而人性的本质在于人的理性,理性对于道德的内容和标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于是,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创造,或者说,法律本身就代表着理性。在“科学”主义的名义下,社会的统治术逐渐技巧化、隐蔽化、有效化。进入20世纪以后,在经验主义、非理性主义以及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反复冲刷下,人们开始对理性抱持审慎甚至怀疑的态度。但是无论如何,在法典化时代的理性神话灰飞烟灭之后,仍然没有人能够从根本上否认法律所具有的理性特征。

在此,笔者无意对理性概念本身进行过多纠缠。这并不是说,“理性”是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这一概念非常复杂,有限篇幅内的讨论或许只能制造出对它的误解。毕竟,在西方哲学史上,对于“什么是理性”,从来就没有过公认的、终局性的解答。何况,“理性”本身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不同时代的人具有不同的理性;同一时代的人,也会因个体、群体、地域等的差异,而有不同的理性。为了避免陷入复杂论争的泥潭,也为了直接进入论题,在“理性”问题上,笔者宁愿接受一些有价值的既定的观点和结论,并将个人对理性的理解,消化在对具体问题的讨论过程之中。对于后文使用到的其他概念,除非有辨析的必要,笔者也将采取相同的策略。尽管如此,我们的讨论仍然不得不从法律与理性的一般关系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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