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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规范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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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是如此密切,以至于,作为法学家的A.考夫曼和N.麦考密克认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德国当代法学家伯恩·魏德士也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可以说,语言之外不存在法。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如果没有语言,法和法律工作者就只能失语。”法学家们的这些看法说明,语言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应当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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