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经由解释方得适用。在法官的工作中,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解释是合二为一的,有解释才有适用,有适用必有解释。因此,关于法律解释的一系列观念与方法的讨论,也必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虑。
周少华: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科带头人,法学博士。曾先后任教于西北政法大学、东南大学法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法律科学》等重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4项;7项成果分获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曾入选2010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