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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界定案例之唐山人人公司诉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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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北京中院对原告相关市场界定予以支持,认为搜索引擎具有快速查找、定位等区别于其他互联网应用的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所以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搜索引擎面对的消费者不仅仅是需要获取信息的广大搜索用户,还包括在搜索引擎上投放广告的广告商,若本案考虑的是百度这一搜索平台,它是典型的双边市场。被告认为本案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被告对搜索用户免费,然而在双边市场中的免费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免费。被告对广告商是收费的,并且其收费程度依赖于搜索用户,就整个搜索平台提供服务而言,并不是免费的。另单就搜索用户而言,他们享受免费的搜索服务的同时往往受到各类广告的影响,导致消费者的效用降低,免费和收费最终都会传导至消费者效用这一指标,消费者受各类广告影响而降低的效用值即为其支付给百度搜索平台的费用,从这一角度分析,被告提供的服务也不是免费的。所以,被告的“免费服务不是《反垄断法》约束的范围” 这一论述缺乏经济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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