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新繁县的司法档案为主要论述材料,辅之以四川其他基层县域档案史料,描述民国民法典实施后,基层民众、司法官是如何在传统社会文化与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寻求纠纷解决方案的。由此所反映的地方司法中的基层民法面貌,已足以展示和证明民法典的立法原意、传统文化与基层实践之间复杂的关系。从这里看到的民法典,与我们笼统描述的民法典已有了不同的一面。这自然也就揭示本书所要表现的后民法典时代基层法律实践的地方性和多样性这一研究主题。因此,本书无意对司法档案所在地作出何种“典型性”的证明,恰恰相反,正是新繁县、荣县、南溪县等四川的“非典型”县域社会,构成了基层民事司法的真实面貌。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这些“非典型”县的史料研究才恰恰显示出研究结果的“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