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于从传统到近代背景下的民国民事司法程序在实用主义方面的一以贯之,从传统到近代的民事制度变迁则是多重样貌的,不同的制度遭遇带来的基层法律实践也是多样化的。在法典化的过程中,传统民事制度不是统一的整体,民事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同,与西方法理、法律的契合度不同,在民法典概念化和体系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中西文化之间的冲突也是不一样的。而当民法典颁行之后,这些不同的民事制度在诉讼程序之中,又因其法律概念的一致性、制度内容的适应度、关涉人群的主动性、民间习惯的认同度,乃至与之相关的地方经济社会条件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实践形态。探究这些不同样貌的法律实践形态,对于我们更加微观地考察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多样性,或是更加宏观地概括转型时期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复杂性,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