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上的否定到肯定,典权背负着维系中国独有物权制度的任务。在立法者的努力下,这样一项符合中国传统道德经济逻辑的权利制度终被放置在强调商品经济逻辑的现代物权法律制度之中。但很明显,在中央立法机构执着于典权所负有的特殊立法意义和庆幸以法典维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时,处于地方的基层司法机构和典权关系中的两造对于该项近代法典中的传统权利反倒显得无所适从。
后民法典时代,司法实践,四川省,基层诉讼
刘昕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项及省部级重大课题多项,主编《法律史评论》。主持“法律与历史文丛”“近代司法史料丛编”等。研究领域为近代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