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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而不婚:婚约解除的女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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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在传统中国出现极早,对传统社会的影响也极深,婚约制度不仅反映了传统家族权力的格局——父母在子女婚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男女本人在很多场合被置于契约客体的地位”,而且也经由传统婚姻制度中缔结程序的复杂和烦琐体现出婚姻制度在家族制度中的庄重和严肃。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对婚约制度也多有规定,《德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用六个条款对“婚约”予以规定,规定了不能因婚约而提起“成婚之诉”,并同时规定了“对于婚姻未成之情形支付违约金的允诺无效”,这也是婚约与一般合同的不同之处。《瑞士民法典》也是用六个条款对婚约作出了规定,包括“排除因婚约提起履行结婚的诉讼”和“违反婚约的后果”。《意大利民法典》在第一章第一节用三个条款对“婚约”作出了规定,包括婚约的效力、退还赠与物和赔偿损失等内容。民国民法典运用西方民法中契约性质的婚约重新定义和规范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婚约,实现了婚约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与前文的租佃相比,婚姻制度同样是以西方民法中的定义来重新诠释和规范的传统中国的制度,租佃制度徘徊在西方民法权利制度之中显得“水土不服”,而婚约制度的重述则更为平和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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