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肇始,平衡离婚法中的夫妻权利成为立法者力求实现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举措。但这种“进步是渐进式的而不是革命性的”。民初的这种渐进式进步主要集中表现于司法机关在具备现代法律精神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之前通过判解对既存成文法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如确立了“协议离婚,为法所许”(民国5年大理院判决上字一四七号)等,但“性道德的双重标准继续主导着离婚法和司法实践”,“这些无疑都削弱了民国初期离婚法进步性的一面”。《中华民国民法》正式施行之后,传统中国离婚法中的“七出”“三不去”制度在法律上得以终止。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本节以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中的李谌氏诉李绍先案为线索,结合该县30余件离婚案件,论述民国民法典实施后,妇女依据婚姻法赋予的离婚权利而进行离婚诉讼的实际情况,据以说明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对妇女权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