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如坟产一类的本土化特殊事物,其在传统中国社会中蕴含着宗法、风水因素,寄托着民众精神性的诉求。传统法律对其具有的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精神性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由于这种精神性保护在西方法律体系中缺乏完全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文,所以随着西方法律引入中国,这部分事物的精神性权益就从近代化后的中国法典中消失了,坟产被纳入西方法律的一般财产法保护。与之相对应的情况是基层的坟产纠纷中,民众的诉求却仍以非物质性诉求为主,这就造成了立法规范与社会观念的脱离。在刑事案件中,受害方往往希望司法官对加害方进行严惩,而大量的案件最终都从轻处理;在民事案件中,司法官往往希望两造调解结案,而大量的案件最终都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形成这一状态的原因是在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中,基层社会民众仍秉持着对坟产的精神性权益诉求,变革后的法律对坟产保护的弱化并未一夕之间带动社会观念的转变,于是法律上的中西文化差异就转为中央立法与地方司法间的冲突,也就使得坟产案件的解决落入较为尴尬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