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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型司法:再论近代中国基层民事司法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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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近代中国基层民事司法的“实用型”,源于传统中国基层官僚型司法官的职责和处境,其以地方官员的全能型权力为基础,以最有效的纠纷解决为目标,以不违背官僚职责和道德操守为限。远离国家政治权力中心的基层政府有效地维持着地方社会关系的运行和恢复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在近代中国的地方基层司法中,这种围绕纠纷解决而非法律适用的实用型司法模式可能才是从清到民甚至到当下的中国基层一以贯之的司法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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