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近代中国基层民事司法的“实用型”,源于传统中国基层官僚型司法官的职责和处境,其以地方官员的全能型权力为基础,以最有效的纠纷解决为目标,以不违背官僚职责和道德操守为限。远离国家政治权力中心的基层政府有效地维持着地方社会关系的运行和恢复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在近代中国的地方基层司法中,这种围绕纠纷解决而非法律适用的实用型司法模式可能才是从清到民甚至到当下的中国基层一以贯之的司法核心。
后民法典时代,司法实践,四川省,基层诉讼
刘昕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项及省部级重大课题多项,主编《法律史评论》。主持“法律与历史文丛”“近代司法史料丛编”等。研究领域为近代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