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目的地现金流量税,它适用于企业产生的净收益并给予目的地国唯一的征税权。目的地现金流量税能提高税收,而且高效、公平,益处很多,但向其过渡需要较大的成本。因此想要推进目的地现金流量税,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可能会出现的困难。
曹明星: 北京大学经济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国际财税协会(IFA)总会执行委员。
何杨: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研究委员会成员、北大-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全国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入选“北京高校青年英才计划”和北京市“国家治理青年人才培养计划”,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税收、地方财政。
王卫军: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自由贸易港改革发展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