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使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得以表达,可以有效缓解因环境保护和环境利用的利益诉求受阻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环境决策的科学化和实施的正常化。公众参与的良性运转需要切实有效的制度给予确定和规范,而法律制度是其他制度安排与运用的基础和依据,因而法律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保障。从地方政府层面来看,上海市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依据国家环境保护上位法或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出台上海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实施办法。整体来看,上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往往简单重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没有起到对国家环境立法的执行和补充作用;上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并存在法律空白。鉴于此,建议上海参考沈阳市、山西省等地方省市出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专项办法的做法,先行由上海市政府制定并公布《上海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体、范围、基本原则、权利义务、具体实施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和优化,进而上升为地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