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是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是一个总括的部门法,其中包括海上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等内容。保险法的分类比较多,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依托保险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法。例如,按照保险法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分类,一般分为海上保险法和陆上保险法;按照保险的对象分类,一般分为人保险法和物保险法;按照保险金是否事先确定进行分类,可分为定额保险法和不定额保险法;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分为损害保险法、生命保险法等。本章详细介绍了保险合同法的属性和特征。
潘红艳: 1975年生,吉林省长春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著作有《中国保险法视维之日本保险精要》《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法专题及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法律人札记》《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判例精解》《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专项问题研究》。在《当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杂志》《法律适用》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金融世界》《金融与保险》《中国保险》《中国保险报》《中国银行保险报》等报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