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效果,是指保险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保险合同签订以后,对保险人、合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被保险人和保险金受益人的权利,保险人的义务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金受益人的义务等内容。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会分解在其他各章中论及,本章介绍保险人的义务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金受益人的义务。与合同法一般理论比较,关于保险合同的效果,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保险合同是法定和约定并存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二是保险合同的义务群。
潘红艳: 1975年生,吉林省长春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著作有《中国保险法视维之日本保险精要》《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法专题及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法律人札记》《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判例精解》《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专项问题研究》。在《当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杂志》《法律适用》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金融世界》《金融与保险》《中国保险》《中国保险报》《中国银行保险报》等报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