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讨论协商的民主理论中,几乎没有人告诉我们协商实际上是什么。太多的协商鼓吹者满足于简单地描述一些非常一般化的程序性条件和规则。人们常常认为,只要表明通过协商机会和获利公民数量最大化的方式满足政治平等的要求就够了。公民共同承诺通过公开商讨来解决集体事务,并且肯定那些建构了公民间自由公开讨论框架的机制是合法的。对于偏好多元的公民来说,平等的自由协商程序正是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来源。我国目前民主法制建设仍存在以下差距:社会协商机制尚未法制化,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各种协商机制无统一的标准及程序保障,各协商机制的法律法规缺乏整合性及统一性,随机性较强,无法充分保障民主协商功能的发挥。具体与基层治理实践相联结,在缺少常态化协商机制的大背景下,要勾勒出一幅社区协商的完整图景还为时过早。即使是在协商的理性功能、教化功能,以及它内在的正义价值导向都已被大多数人认同之时,全球范围内对协商的合法化、操作化和平台化运作仍处于试验阶段,而且在中国语境下面对基层治理的现状和问题,在社区全面推行协商制仍有一些瓶颈需要突破,仍有一些障碍需要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