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设定,不仅应当满足《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规范层级要求,更需要遵循惩戒与预防功能指引下的内在规律和逻辑。过于严苛、过于宽泛、欠缺内在关联的处罚责任设定,都将导致行政处罚的功能式微。当前,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设定面临的问题主要有:行政罚款数额设置不合理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失效,区间数值式中区间的起点畸高和上限畸低,区间倍率式中处罚基数不存在或难以计算;行政罚款外的其他类型也存在适用困境,“没收违法所得”中基数确定困难导致行政执法受限,“限制从业”设定领域宽泛可能导致不合理关联,超出预防风险的必要限度;法律责任设定时对主观过错作为处罚构成要件的认识存在分歧,并且未充分考虑主体间的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要素。行政处罚设定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限制了行政处罚的功能发挥。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与预防功能,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设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针对不同区间式设定相适应的罚款数值和计算公式,可以设定行政裁量基准以细化罚款数额区间,根据部门特点选择相适应的处罚类型,坚持将主观过错作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对待,以及需要考虑处罚对象、经济水平和行为情节等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