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修改之后,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得到扩充,但是如何同《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已然是实际设定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基于对法规范的文义阐释,地方性法规创设、规定、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处罚法定原则,必须做到过罚相当、公开透明,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2款的要件设定不予处罚或者处罚替代措施,必须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实践中,部分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自愿参加社会服务折抵行政处罚,虽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且同《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但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要件构成。